網絡安全事件報告管理辦法
(征求意見稿)
第一條 為了規(guī)范網絡安全事件的報告,減少網絡安全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危害,維護國家網絡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》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、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的網絡運營者在發(fā)生危害網絡安全的事件時,應當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進行報告。
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國家網絡安全事件報告工作和相關監(jiān)督管理工作。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(qū)域內網絡安全事件報告工作和相關監(jiān)督管理工作。
第四條 運營者在發(fā)生網絡安全事件時,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。按照《網絡安全事件分級指南》,屬于較大、重大或特別重大網絡安全事件的,應當于1小時內進行報告。
網絡和系統歸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管理的企事業(yè)單位的,運營者應當向本部門網信工作機構報告。屬于重大、特別重大網絡安全事件的,各部門網信工作機構在收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國家網信部門報告。
網絡和系統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,運營者應當向保護工作部門、公安機關報告。屬于重大、特別重大網絡安全事件的,保護工作部門在收到報告后,應當于1小時內向國家網信部門、國務院公安部門報告。
其他網絡和系統運營者應當向屬地網信部門報告。屬于重大、特別重大網絡安全事件的,屬地網信部門在收到報告后,應當于1小時內逐級向上級網信部門報告。
有行業(yè)主管監(jiān)管部門的,運營者還應當按照行業(yè)主管監(jiān)管部門要求報告。
發(fā)現涉嫌犯罪的,運營者應當同時向公安機關報告。
第五條 運營者應當按照《網絡安全事件信息報告表》報告事件,至少包括下列內容:
(一)事發(fā)單位名稱及發(fā)生事件的設施、系統、平臺的基本情況;
(二)事件發(fā)現或發(fā)生時間、地點、事件類型、已造成的影響和危害,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。對勒索軟件攻擊事件,還應當包括要求支付贖金的金額、方式、日期等;
(三)事態(tài)發(fā)展趨勢及可能進一步造成的影響和危害;
(四)初步分析的事件原因;
(五)進一步調查分析所需的線索,包括可能的攻擊者信息、攻擊路徑、存在的漏洞等;
(六)擬進一步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及請求支援事項;
(七)事件現場的保護情況;
(八)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。
第六條 對于1小時內不能判定事發(fā)原因、影響或趨勢等的,可先報告第五條第一項、第二項內容,其他情況于24小時內補報。
事件報告后出現新的重要情況或調查取得階段性進展,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報告。
第七條 事件處置結束后,運營者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對事件原因、應急處置措施、危害、責任處理、整改情況、教訓等進行全面分析總結,形成報告按照原渠道上報。
第八條 為運營者提供服務的組織或個人發(fā)現運營者發(fā)生較大、重大或特別重大網絡安全事件時,應當提醒運營者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報告事件,運營者有意隱瞞或拒不報告的,可向屬地網信部門或國家網信部門報告。
第九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網信部門報告較大、重大或特別重大網絡安全事件。
第十條 運營者未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報告網絡安全事件的,網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進行處罰。
因運營者遲報、漏報、謊報或者瞞報網絡安全事件,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,對運營者及有關責任人依法從重處罰。
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報告網絡安全事件的,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。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十一條 發(fā)生網絡安全事件時,運營者已采取合理必要的防護措施,按照本辦法規(guī)定主動報告,同時按照預案有關程序進行處置、盡最大努力降低事件影響,可視情免除或從輕追究運營者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網絡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為原因、軟硬件缺陷或故障、自然災害等,對網絡和信息系統或其中的數據造成危害,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事件。
第十三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網絡安全事件報告,按照有關部門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。